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健康,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进口保健食品消费市场备受关注。
一、保健食品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它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会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二、什么是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更新并公布。一般可根据功能分为以下三类:增强机体对外界有害因素抵抗力的保健食品、预防慢性疾病的保健食品、调整生理功能的保健食品。
三、进口保健食品如何监管?
(一)产品的注册及备案
1.产品的注册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
2.产品的备案
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备案: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备案的保健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和地址、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并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三)口岸监管
1.一般贸易途径进口
海关采取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等多种合格评定活动对进口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规定,海关在通关环节实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联网核查。
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进口保健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2.跨境电商途径进口
2018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基于这一前提,海关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跨境电商途径进口的保健食品符合原产国的标准,未必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由于跨境电商进口保健食品不需要执行注册或备案,一般可不用加贴中文标签。
来源:黄埔海关
责任编辑:代俊 朱伟 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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