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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一文读懂最新农药进出口优化管理服务措施

发布日期:2022-02-02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赵东涛 孙雪琴  浏览次数: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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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出口企业梳理总结了最新农药进出口管理政策。

(资料图)海关关员对农药出口进行现场监管 刘梦沅 摄

一、什么是农药?农药可分为哪些类型?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二、进出品农药是否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取得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哪些农药允许进出口?

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的农药允许进出口。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农业农村部必要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四、境外企业可以直接在我国销售农药吗?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海关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五、经营单位如何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经营单位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六、进出口农药如何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给海关。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有效期3个月。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

七、农药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什么特别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八、境外企业直接在我国销售农药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来源:福州海关

责任编辑:刘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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