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一代移动互联网牵引的数字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最显著标志和最重要趋势,它标志着人类已经进入“数化万物”的数字时代。2020年11月20日,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发言,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创新是亚太经济腾飞的翅膀。习近平高度关注数字经济发展,早在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以“双融合”支撑“双循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力支撑。
《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是:“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路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为数字经济营造有利发展环境,需要重视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亦对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催生出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另一方面,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存在监管真空、法律体系不完善、解释方法与理念滞后等问题,这都为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新理论、新规则的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实践源泉。然而,数字经济监管与治理却缺乏顶层法律标准设计和具体规则研究。为此,法学理论需要凝练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中国元素,总结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彰显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时代精神,预测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的未来路向,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模式的创新发展。
第一,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体系。未来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将进一步提速升级,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困惑,如数字孤岛、数字鸿沟、数据泄露、数据欺骗、数据垄断、恶意技术、虚假监管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解决数字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防止数字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的“灯下黑”问题,应该推动传统法律治理体系向新型法律治理体系转型,加强对数字经济主体的内生激励与外部监管,通过数字技术实现自治、法治的自动运行,以积极、精准、包容、灵活、开放的法治理念为指引,并最终建立时前、事中、事后的数字时代立法监管体系,构建数字技术驱动型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以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为例,法律当重视“风险核查Check-数据梳理Assort-数据保护Protect-监控预警Examine”(CAPE)预防模型建设,引导涉数据行业合法合规发展。
第二,网络犯罪立法与解释路径转换。数字经济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网络化形态,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可想而知,不仅带来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恶意技术、网络虚拟交易等新问题,而且网络攻击、网络窃密、安全漏洞、恶意程序等违法犯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立法、刑法解释必然有新的目标定位,同时涉及对刑法解释之运作方法与判断基准等理论的不同建构,一方面,鉴于空间、主体和行为是影响刑法适用范围的三大要素,有必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空间的多元化”“主体的平台化”,以及“行为的信息化”,结合数字经济带来的刑法规制的新问题,着重对刑法的管辖理论、主体理论、共犯理论和行为理论加以拓展。另一方面,在技术应用带来全新问题,其行为、后果不能为既有刑法概念和制度规则所涵盖时,则需要创制新刑法体系(构建新概念和规范体系),解决现行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以网络犯罪为例,网络犯罪的基础设施包括平台、工具、技术等,传统罪名难以切实解决“网络黑灰产”“恶意技术”等现实问题,导致刑法鞭长莫及,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不能人为限缩解释,而是要重视刑法实质解释,以个罪的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适当扩张解释个罪之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以堵截刑法处罚漏洞。
第三,强化大数据与信息的法律保护。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伴生问题,数据权益保护、个人信息采集和保护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但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一是隐私保护立法困境问题。许多平台、系统都有我们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应重点考虑如何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利用之间进行平衡。二是数据安全立法困境问题。即自由与数据安全存在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如何统筹兼顾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保障以及数据科技的迭代升级与数据安全立法滞后的自然落差。三是网络犯罪的立法困境问题,随着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密码法、电子签名法、反恐怖主义法、数据安全法等的颁布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颁布,对刑法立法提出新要求,需要规制恶意技术和恶意网络攻击等行为。四是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网络犯罪、数据犯罪衍生与恶化的状况,立法体系也出现了治理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关于信息、数据的含义具有内在的不一致、不协调问题。上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来解决。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很多新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字经济中最重要的载体是文字、音乐、短视频等信息,这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二是数字经济倡导的共享原则与信息自由权、知识产权的一些冲突,由此导致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的价值选择难题。对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追寻权利人、实施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最佳平衡点,坚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原则,重视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四大体系的建设,并实现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定规、从“静态”管理向“动态”治理的治理体系转变,既保护作为“筑路人”的数据开发者的商业利益,也处罚广告屏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推进经济法体系创新发展。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经济法问题最为突出,既包括虚假广告“变异”、超级平台数据垄断、数字经济平台领域的“赢者通吃”等新型经济违法行为,数字税征收、数字货币型跨境支付清算、数字资产发行与交易等新型金融行为,也包括金融数据与数据共享,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数字经济的流量垄断等新课题,同时,还包括区块链、量子技术等新新金融工具或技术的规制。在数字经济深度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迫切需要经济法理论及其制度实践予以及时的回应,进而推动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经济法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也规制金融科技等发展的乱象,不断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大型科技公司等参与数字经济行为、领域的监管,并通过精准监管、分层监管、区分类型监管等方式改变“一刀切”监管的偏误。
数字经济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安全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执法体系等来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法治经济是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法犯罪行为的理性回应,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法治经济的基本理念、具体规范、实施体系等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需要予以更加系统、更有深度的理论思考,需要重新评估法治在数字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与远程效应,并厘清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的立法路径、司法路径、执法路径及其理论逻辑,以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法治保驾护航。
(此文经“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共同审定,作者系“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