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新办举行《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杜丙照就如何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回答了记者提问。
日前,《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这是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杜丙照表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是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地下水进一步分区管理的重要抓手,《条例》对划定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超采区划定。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大于1的区域,或者因为地下水开采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引发生态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应划为超采区。2012—2014年,水利部组织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工作。2020年,水利部完成了京津冀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工作。今年7月份,水利部又启动了京津冀以外的其他地区新一轮超采区评价工作,计划用一年半的时间来完成这次评定和划定工作。目前,各省份正在按照有关的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关于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是指禁止地下水开采的区域,限制开采区是指限制地下水开采的区域,“两区”均应根据地下水管理保护的需要进行划定。《条例》中第33条、第34条明确了划定禁、限采区的六种情形。
杜丙照表示,水利部将结合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结果,推动各省份开展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优化调整,有关成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记者滕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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