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不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更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竞争政策以“竞争中立”为核心原则,主要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三大支柱构成
我国经济运行中还广泛存在着限制竞争、妨碍竞争,甚至破坏竞争的一些因素
要加快完善以“竞争中立”为核心原则,以实现竞争、增进竞争和规范竞争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三大支柱构成的竞争政策框架
要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
要做好配套改革,为竞争政策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经过4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面对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的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活力不强等问题,亟须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不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更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什么是竞争政策?
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竞争政策是指为维持和发展竞争性市场机制所采取的各种公共措施,主要包括实现竞争、增进竞争和规范竞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体系。竞争政策是使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也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实践中,竞争政策以“竞争中立”为核心原则,主要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三大支柱构成。
竞争政策的第一支柱是反垄断。所谓“反垄断”就是对市场上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制约和规范。垄断行为包括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针对自然垄断行业和企业,反垄断工作的重点是通过规制和监管,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人为垄断,反垄断工作的重点是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必要的法定垄断。
竞争政策的第二支柱是反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加以遏制,以达到规范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竞争政策的第三支柱是公平竞争审查。所谓“公平竞争审查”,就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新出台法律法规、条例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时,应当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由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方可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所有审查结果均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五”时期我国竞争政策体系建设进展与现存问题
为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经济运行效率的新突破,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五”期间,我国逐步确立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调整优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在经济体制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不断突破创新。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6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并强调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明确审查对象和方式,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同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正式发布,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审查机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2018年3月,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我国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进行了优化调整。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2019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同时启动了《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今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从“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强调,要“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随着竞争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以及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不断强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形成,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球排名已从2015年的第84位提升至2019年的第31位。但也必须认识到,我国经济运行中还广泛存在着限制竞争、妨碍竞争,甚至破坏竞争的一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区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选择性”的产业政策、“歧视性”的金融政策和部分国企“吃偏食”等问题时有发生;竞争政策执行机构推动“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的难度较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还存在审查规则不完善、制度刚性约束不足、政策措施审查不全、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三、“十四五”时期完善我国竞争政策体系的工作重点
“十四五”期间,要按照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体制基础,从而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千千万万的企业在竞争中发现新的方向、寻找新的增长动力,寻求经济运行效率上的新突破,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要加快完善以“竞争中立”为核心原则,以实现竞争、增进竞争和规范竞争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三大支柱构成的竞争政策框架。针对行政垄断,原则上要予以打破,部分要结合体制改革进行转型。针对自然垄断行业和企业,要加强规制和监管,加大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兼并或重组的反垄断审查力度,对行业内具有市场势力或垄断力量的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定价进行严格的管制,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加以遏制。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是要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把进一步完善竞争政策执法机构设置作为突破口,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以修法、清法为路径,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对其他各类经济政策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更好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对现行产业政策做出调整,重点清理仍存在的一些直接干预、限制竞争的做法,使产业政策成为促进竞争、提升市场功能的辅助手段,进而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强化行业监管工作中对竞争政策的贯彻执行,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扩大开放,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加快制度型开放,以竞争政策促进贸易政策转型;更好地协调竞争政策与创新政策;更加强调竞争政策对宏观调控的约束,确保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就业政策的落实须以不影响公平竞争为前提。
三是要做好配套改革,为竞争政策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政垄断,破除地方保护,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国范围乃至更大范围的公平竞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对国有企业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以竞争政策统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加大金融领域的开放力度和反垄断审查,加快将民间资本引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增加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度。关注新经济、新模式中出现的“平台垄断”问题,加快研究并及时推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竞争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