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对黄河防汛工作的规定
《决定(草案)》明确了黄河防汛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内河防汛、城市防汛、农田排涝等工作,并就防洪工程、气象预警、滩区治理作出专门规定。根据今年防汛救灾工作实际,就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隐患排摸、应急处突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定(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决定(草案)》提到,要加强城市防洪减灾、排水防涝等公共设施建设,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对地铁施工、建筑工地、老旧房屋及围墙、交通干道、下穿隧道、危化工厂、商场超市等重点部位,汛期前应当开展隐患排摸,汛期中应当强化应急处突,明确不同情况的应对流程,谁先到谁先处置,避免层层等命令。
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关于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决定(草案)》贯彻“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原则,明确了流域中游、下游不同侧重的保护修复措施,对生态敏感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适用本决定的范围
《决定(草案)》明确,本决定所称流域,包括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所辖行政区域及济源示范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设区的市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决定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