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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21-09-27  来源:中宏网  作者:余书淇  浏览次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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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9月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发放以及


9月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规定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以及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同时,规定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

《条例》明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

《条例》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实习记者 余书淇)

责任编辑: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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