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重点从城乡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数字乡村、人才支撑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促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立法保障。
在生态宜居方面,《条例》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要。《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建农居点集中安排,或者通过边角地、闲置地整治,村民自留地置换,闲置宅基地再分配等方式统筹安排宅基地,并公开、公平、有序分配。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机制,发挥森林、水等资源优势,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公益林补偿、天然商品林补助和发展生态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等方式,增加山区县、海岛县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农民收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条例》明确,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理维护等支出。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任编辑:骆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