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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国境口岸食品销售单位监管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1-07-21  来源:中国海关  作者:庞英杰  浏览次数: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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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海关负责对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销售单位实施卫生许可及后续监管。本文将着重介绍食品销售单位监管要点及采购食品注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海关负责对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销售单位实施卫生许可及后续监管。本文将着重介绍食品销售单位监管要点及采购食品注意事项,指导销售单位合法经营,同时也让消费者能安心消费。



海关对食品销售单位监管要点有哪些?


(一)监督检查食品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及食品售卖卫生。

(二)检查许可证管理情况:

1.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4年)。

2.检查是否按许可核发范围提供服务、有无超范围经营情况。

3.查看有无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行为。

4.查看现场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标识。

(三)检查卫生管理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查看相关记录。

2.询问有无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抽查从业人员与健康证是否人证相符、健康证是否过期。检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通过询问、调阅健康档案等,了解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以及是否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4.抽查从业人员卫生习惯,观察是否有面部潮红、精神不振等症状。

5.检查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问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检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四)检查食品采购验收情况:

1.查看是否专人负责验收并建立食品进货原料台账。

2.检查索证索票单证档案,抽查食品是否有有效检测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进口食品是否有相关证明等。

3.检查预包装食品验收记录。

4.检查台账记录,查看是否有采购禁止经营的食品。

(五)检查食品贮存情况:

1.查看食品库房卫生条件,是否通风、防潮,食品是否隔墙离地至少10公分,货架是否有明显区分标识。

2.查看库房是否具备足够空间,满足食品先进先出。

3.抽查是否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4.查看库房内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工具等物品除外)。

5.查看有温度特殊要求的食品,是否按照温度要求储存。

(六)检查环境卫生情况:

1.检查场所墙壁、墙裙、天花板是否清洁、有无脱落。

2.查看是否有有效的防虫(灭蝇灯等)、防鼠、防尘设施,现场不得发现鼠、蝇、蜚蠊等病媒生物或鼠迹、鼠粪等阳性指征。

3.检查废弃物容器是否密闭加盖、外观是否清洁。

4.查看通风、照明设施是否有效运转。


海关对食品流通过程中哪些要素会着重监管?


(一)查看售卖的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包装是否破损、胀袋、污染等。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查看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对售卖过程有温度要求的,检查是否具备相关设备并贮存(冷藏温度0—5℃、冷冻温度≤-18℃)。

(五)检查食品盛放容器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裸装食品有什么区别?


(一)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散装食品是指称量销售的食品,即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

(三)裸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的食品。

(四)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同时满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两个特征的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不具有“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就是裸装食品;不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就是散装食品;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就是裸装食品。


食品标签标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要求标注的特殊内容。这类食品又称特殊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食品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三)散装食品经营时应标明的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


海关对食品销售单位监管时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一)海关监管发现存在涉及无证经营的,应督促经营单位整改并及时办理许可证;发现食品销售单位超范围经营的,应责令经营单位停止超范围经营项目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二)海关监管发现食品销售单位存在涉及食品品质、有效期、包装、标签等不合格情况的,应立即督促其停止使用和销售,对相关食品进行封存、监督销毁,需要溯源的应进行食品溯源监督。

(三)海关监管发现食品销售单位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立案依法查处。



<span style="color:#191F25;font-family:"font-size:18px;background-color:#FAFBFC;line-height:2;">中国海关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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