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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金融服务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5  浏览次数: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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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金融服务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供销厅金字〔201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部署,稳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重大风险,中华全国供销合
 

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金融服务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供销厅金字〔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部署,稳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重大风险,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对供销合作社系统金融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一是合作金融,主要有资金互助社(常见形态有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会、农民信用互助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内设的资金互助部、信用合作部或股金服务部等)、合作发展基金和互助保险。二是商业金融,主要有银行、保险(不含互助保险)、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三是普惠金融,主要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地方交易所、社银合作业务和社保合作业务等。
 
  二、调查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应将各级供销合作社以及所属单位开展的金融服务全面纳入调查范围。
 
  (二)坚持相关性。纳入调查范围的金融服务,要具有一定控制力或者影响力,具体体现在股权关系、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决定等方面。对调查分类中未明确列示的金融机构,依照相近原则归类。对正在成立的金融机构,可根据规划信息填报,并在公司名后备注筹备。
 
  (三)坚持准确性和及时性。相关数据以2018年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另有说明除外),请各单位及时准确报送。
 
  三、调查要求
 
  (一)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就系统内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二)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填报调查报表(见附件),并进行汇总。
 
  (三)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每省总结报送3个金融服务典型案例。
 
  (四)请将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典型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以及省级社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并于10月19日前报送总社金融服务部。
 
  附件:(点此下载)
 
  1.资金互助情况统计表
 
  2.基金(含合作发展基金)开展情况统计表
 
  3.银行情况统计表
 
  4.社银合作情况统计表
 
  5.社保合作情况统计表
 
  6.融资担保开展情况统计表
 
  7.小额贷款开展情况统计表
 
  8.互联网借贷服务(P2P平台)开展情况统计表
 
  9.其他金融服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联系人:喻琼琳    联系电话:010-66055167
 
  联系邮箱:jrfzcoo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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