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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0-11-06  浏览次数: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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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自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下发通知部署开展专项监督调研工作以来,宁夏区社监事会、山西省社监事会围绕发展情况,分别以重点调查、个案分析等方式开展了专项监督调研,总结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从2004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过参股投资
 自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下发通知部署开展专项监督调研工作以来,宁夏区社监事会、山西省社监事会围绕发展情况,分别以重点调查、个案分析等方式开展了专项监督调研,总结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形成调研报告。

 

从2004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过参股投资、服务指导等方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逐步由单一转向多元,除传统种植养殖业逐步发展壮大外,还新增了农产品加工流通、以土地托管为主要方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电商及农业观光旅游等多个方面。截至2019年底,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共6162家,其中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有257家,社员人数7万多人。

发展概况

服务范围辐射广。一是合作社数量明显增加。随着“开放供销”的逐步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等扶持力度加大,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遍布全区大部分乡镇,部分乡镇甚至村都成立了几个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二是服务半径逐步扩大。以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仅限于本村,现在一个经营良好的专业合作社可带动周边多个村的农户共同发展。

 

注重一二三产业融合。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三产融合发展,对农业功能拓展和服务产业链条延伸有着积极推动作用。合作社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向产前育种、施肥、喷药等农资供应和产后农产品的加工、包装和营销延伸,该模式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民收入。结合地理位置优势和全域旅游在宁夏境内的影响力,部分距离城市较近和景区周边的专业合作社以生产基地和当地生态资源为优势,开发出农业旅游、采摘观光、餐饮服务等现代农业经营新业态,将城镇消费群体引入农村消费,增强了农村经济发展活力。随着“互联网+农业”技术支持的普及运用,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托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在各地区积极搭建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产品直销平台、农业互助平台,实现远程技术指导,利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互联网的运用也为农户开拓农家乐、土地认养、田园采摘等提供了机遇和平台,通过网络销售打开了区外市场甚至让当地的优质农产品走出国门,极大地提高了收益和地区知名度。

 

服务领域越来越宽。一是通过直接服务农民带动农民获得实惠。产前合作社对本地主导产业和优势农产品进行大数据分析,制定科学的产销方案,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生产;产中通过统一育苗、提供化肥农药及相关种植技术指导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种植成本;产后通过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以集体身份招览、吸引客商,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客商主动上门收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产品,合作社掌握了产品销售价格的主导权和定价权,真正成为了农民增收的纽带。二是通过自身发展经营让农民获得实惠。目前,合作社已逐步由过去的农业技术宣传、咨询服务,不断向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拓展,形成一体化经营的生产经营体系。

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对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认识,存在“等、靠、要”的思想。部分农民参加合作社意愿不强,部分农民参加合作社后表现出享受权利和好处时很积极,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时不积极的状态,只能接受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合作社成员。部分经营管理人员、理事会成员,特别是合作社的关键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为农服务的功能。

 

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一是制度执行不规范。一些合作社对成员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资金管理、盈余分配等都是一知半解,章程形同虚设。二是“三会”制度流于形式。合作社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两张皮”现象,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监事会成为摆设。三是财务管理滞后。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设立财务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会计和出纳,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普遍比较松散,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没有形成“以产权为纽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而且能够实现盈余的合作社不多,即使有盈余,也难以保障按《章程》对社员进行盈余返。

 

合作社发展资金缺乏。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合作社的盈余、社员的股金、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扶持的资金等。但宁夏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盈利比较少,以货币出资的比例比较低;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门槛较高,受到农业生产收益低、回收期长及控制风险大等因素影响,很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

 

“空壳社”“僵尸社”比较突出。由于合作社注册登记的门槛低,催生了许多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社;有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取得贷款融资的支持甚至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有为了方便迎接检查和招商引资,创办成立合作社“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有盲目追求合作社成立数量、农民入社率的。

几点建议

规范发展,提高合作社办社质量。一是明确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促进合作社实现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二是要加强对“空壳社”“僵尸社”清理整顿,简化注销法人资格的程序,及时让“空壳社”退出;进一步完善、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法人资格和登记条件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三是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力度。指导其定期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不断完善“三会”和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要邀请监事会负责人(独立监事)列席会议,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四是要指导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要严格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以比例不得低于盈余60%的要求,进行“二次返利”,确保社员利益得到保障。

 

加大扶持力度,全力支持推进合作社发展。建议相关业务部门一是积极探索拓宽合作社融资渠道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情的信贷模式,尝试对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开展授信服务,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实行优惠利率,扩大抵押物贷款范围,以抵押扶持方式,将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注入各级供销合作社集团公司,支持特色农产品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二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业务领域,增强合作社抗风险能力,有效保护合作社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三是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基础上,对于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应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支持。积极探索财政投资形成的农业项目,项目形成的资产向合作社转移,由供销合作社管理,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合作社服务能力水平。一是加强合作社的整合重组,吸纳不同类型的单一合作社建立农产品销售的联合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强化合作社服务功能,加大流通类和服务类合作社的创办,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进行品牌打造,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监测监督等制度,构建低成本、少环节的农产品现代营销网络,提高流通效率。三是增强政府引导、行业配合、企业参与的形式,举办各类“年货节”“产销会”,搭建“零距离”供销网络,让利于农户和消费者。

 

强化培训指导,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壮大合作社。发挥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作用,一是重点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总经理、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层综合素质。二是对合作社成员开展生产技术、服务技能、标准化生产、经营理念、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综合素质。

 

树立典型培育,增强优秀合作社示范引导作用。一是引导发展较好、示范带动较强的示范社依据资源优势、品牌优势、产业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多层次进行强强联合创建示范性联合社,加快合作社由量到质的蜕变,充分发挥其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二要发挥合作社以农户为核心的机制,让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户成为合作社内部的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进一步增强合作社对农户的服务带动能力。三是积极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示范社,多层次发展,打破一家龙头企业独大的形态,不断更新补充新兴优势合作社,争取百家争鸣,盘活当地农产品市场,更好为农服务。

 

中华合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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