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实现“合法目标”
根据《TBT协定》,如果一项技术法规不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制定实施的,就违反了“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该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合法目标”做了列举,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例如,出于国家安全目的,进口国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公司进行注册;出于保护人类健康目的,要求食品标签上注明配料表和营养成分等。
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技术法规对贸易的影响是“必要”还是“过度”是判断技术法规合规性的关键。从《TBT协定》和有关专家分析中可以总结出,评估某项技术法规是否造成“不必要”贸易障碍需考虑的几个因素:一是该技术法规对实现“合法目标”到底有多大作用,如果作用并不直接,那就值得商榷;二是该技术法规针对的风险危险性和未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有多大;三是该技术法规对贸易造成负面影响的严重性;四是是否有贸易限制更小的替代措施。WTO专家指出,对贸易障碍必要性的评价是个“估量、权衡和梳理因果关系的过程”。
是否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实施
根据《TBT协定》第2.5条,进口国证明其技术法规合理性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符合国际标准。该条款规定“只要出于第2款明确提及的合法目标之一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均应予以作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简而言之,如果进口国采取技术法规的初衷是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或安全,同时又与国际标准一致,就可以认定进口国没有违反“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
农产品出口企业遇到技术贸易壁垒问题应积极向农业部门或海关反馈,维护自身利益。面对进口国的违规措施,我们有多种途径加以应对,比如通过与进口国建立的定期磋商机制解决,通过就专门问题与进口国安排双边磋商解决,通过WTO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机制应对,乃至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等。近年我国已通过这些途径解决了大量曾困扰农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问题。
农业农村部贸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