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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小型农田水利地方性法规进入立法程序

发布日期:2018-02-06  浏览次数: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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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在今天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获悉,《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草案)》将在此次会议期间进行初审。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小型农田水利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现有各类农田水利设施313万多处,其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数量在全国居第一位。近几年来,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尽管取得很大成就,但据不完全统
 记者在今天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获悉,《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草案)》将在此次会议期间进行初审。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小型农田水利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省现有各类农田水利设施313万多处,其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数量在全国居第一位。近几年来,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尽管取得很大成就,但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小型水库中病险水库达到5521座,占小型水库的49.6%。 

针对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今年1月份,在省十一届人大第3次会议上,长沙、湘潭、益阳、岳阳4个代表团的60多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将此议案交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办理。省人大农业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调研,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议案。 
 

  《条例(草案)》主要对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资金、筹资投劳、设施维护和管理、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要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条例(草案)》规定,允许对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的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以休闲农业的形式承包、租赁山塘、小型水库等设施的,要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原受益农户灌溉用水。为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淤积、水系不畅、渗漏严重等重建设、轻维护管理及职责不明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自用为主的水窖(池)、山塘、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型水库和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或者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同时规定,“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者进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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