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立法已较为成熟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委员和代表们就平台押金收取问题、平台推送服务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讨论较为集中,但总体意见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较为成熟。
近年来,一些电商平台的押金使用情况不透明,引来不少质疑。邓秀新委员认为,草案第二十条约束力还不够,相应惩罚措施也不痛不痒。因此建议增加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立专门的账号,由相应的企业进行担保或者提供风险金、联保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押金的监管,确保押金不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借鸡下蛋”,防范风险发生。李晓东委员则提到,当前一些电子商务活动中还存在预付款难以退还的情况,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中的“押金”改为“押金和预付款”。
推送服务泛滥问题在分组审议中也被提及。“国外购物碰到店家要做广告的,会事先让你填写是否同意以后的推送服务,不同意则不得推送。”杨震委员表示,现实中存在大量未经用户同意的推送服务,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补充规定“推送服务应征得用户同意”。关于草案第十八条,张业遂委员认为,该条涉及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可考虑在条文中增加“经征求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者“经过消费者授权”等以进一步完善。
此次草案第三十七条因需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等原因而作出修改,一些代表委员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提出意见。徐显明委员表示,修改后原来的平台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减轻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蔡昉委员也认为,电子商务三方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最强势,立法应多保护消费者。
分组审议中,代表委员普遍认为草案经多次修改已趋成熟。许安标委员表示,制定电子商务法契合了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普及的现实需要,草案回应了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已经比较成熟。彭勃委员也表示,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无比,但法律在支持保障电子商务活动、规范相关行为、保障经营者和参与者利益等方面还相对滞后,因此建议电子商务法尽快通过并颁布,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可以在施行之后根据发展情况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