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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

发布日期:2020-07-13  浏览次数: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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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11章,共76条,其中多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草案》强调,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坚持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在产业发展方
 近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11章,共76条,其中多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草案》强调,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坚持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在产业发展方面,《草案》明确,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用地安全利用;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生态保护方面,《草案》指出,国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乡村湿地和退化草原保护修复,开展乡村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等。

 

在城乡融合方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城乡统筹规划,整体考虑城乡发展,统筹谋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实际,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等。

 

在扶持措施方面,《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不得擅自用于销售型商品住房开发;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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