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过程: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快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基本内涵: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就是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意义作用:乡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乡村治理新体系,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条件、路径选择和制度保障。对于推进乡村治理创新和转型,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满足国家治理的现实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与利益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要求: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抓乡促村,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战斗堡垒。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要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要建设平安乡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
——摘自《新时代党员干部学习关键词(2019版)》,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