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和预警,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纠纷处理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加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在加强企业能力建设方面,《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
《规定》对境外调查取证作出规制,明确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规定办理。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规定》明确,对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规定》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李亚楠 金树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