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碘营养监测表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6个省市处于“大于适宜水平”;5个省处于碘过量水平;处于适宜水平的仅有9个省。因此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
与此前公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20mg/kg至30mg/kg。同时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上下浮动30%。
该标准的主要研制人认为应接受该修改意见,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为20mg/kg至30mg/kg。这一范围,可供各省选择的平均水平有多种,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足够;另外,按理论值计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约为300微克,除烹调可能损失20%,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量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局了解到,对于不适合食用碘盐的甲状腺疾病患者,盐业部门在各区(县)专门设立了无碘食盐零售点,患者凭医生诊断书就可以买到无碘盐。
新闻背景
碘盐含量的三次调整
一、1995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发现由于对碘盐中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部分地区的碘盐的碘含量过高,有的达100mg/kg。1996年用行政手段对碘盐中碘含量实施了不得超过60mg/kg上限值的规定。
二、1997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发现儿童尿碘水平的大幅度升高是由于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卫生部采取政府行为制止了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并要求碘盐覆盖率已经大幅度提高的多数地区,停止碘油丸的投服,同时提出科学补碘的原则和口号。
三、1999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发现儿童尿碘水平偏高是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所致。我国政府于2000年将生产环节的碘含量出厂不低于40mg/kg下调为平均35mg/kg,碘含量的允许变异范围为±15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