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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作者:张歌  浏览次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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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学习强国”北京8月21日电 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

“学习强国”北京8月21日电 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七是规制恶意索赔,八是惩治违法索赔。

在回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有关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解释》共用三个条文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吴景丽说,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学习强国”记者张歌)

责任编辑:孙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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