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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发布日期:2024-08-03  来源:山东学习平台  作者:刘一颖 刘国敏  浏览次数: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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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山东地处东部沿海、黄河下游,孕育形成湿地近2800万亩。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为全省维护

近日,《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山东地处东部沿海、黄河下游,孕育形成湿地近2800万亩。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为全省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用轻养、水资源相对不足、生物资源被过度利用等问题,“为统筹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山东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推进湿地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系统修复、科学利用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健全湿地保护责任体系,《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考核内容,建立约谈制度,有力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结合山东实际,《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条例》规定,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少瑾说,《条例》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促进湿地合理利用、扎实推进湿地修复,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每年四月的第三周确定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也将有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湿地保护不断深入人心。”

作者单位:大众日报社

责任编辑:郭睿霖 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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