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开放进程中,中国通过主动对标对表国际通行经贸规则,不断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成为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力量。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到底是什么?与传统国际规则相比有什么新特点?农业领域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又有哪些机遇和挑战?
一、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内涵
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有时也被称为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一般是相对于世贸组织(WTO)规则而言。其规则标准高于WTO规则、规则领域宽于WTO规则、规则内容也比WTO规则更丰富,且往往伴随区域贸易协定出现,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
国际上讨论的高标准或者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有时体现为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如进一步降低关税、放宽投资准入限制;更多则体现为制度型开放。本质上,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与我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要求是一致的。
二、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有三大特点
一是承诺水平更高。在近年全球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经贸规则普遍表现出比现有WTO规则更高的开放承诺水平,如更低的关税、更便利的通关程序、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期等。例如,在削减关税壁垒方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平均最终零关税比例超过90%,CPTPP达到99%。在简化非关税壁垒方面,RCEP、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版等都对易腐产品快速通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涵盖领域更广。传统的国际经贸规则一般聚焦于边境措施,近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了更多的新议题新规则,如数据保护、数字贸易、环境和劳工等。这是WTO原本没有或尚不完善的内容,由“边境上”规则延伸到了“边境后”,需要实行国内规制改革。在CPTPP、USMCA等协定中,“边境后”议题内容均占较高比重,甚至超过了“边境上”规则。
三是约束效力更严。高水平的区域性经贸规则比WTO规则更具约束力,执行标准和惩罚机制更为严格。如数字条款方面,CPTPP将允许数据跨境流动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劳工条款方面,CPTPP要求成员国在法律和实践层面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劳工权利的规定,且劳工条款适用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把国际上对劳工权利的保护置于自贸协定监督体系之下。
三、农业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推动更高水平农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为我国开展农业经贸合作带来更多机遇。例如,农产品关税水平的降低,涉农产品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农产品国际标准互认的加强,将有效改善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我国农业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也存在一些难点。一是面临的开放压力加大。我国农产品关税仅为世界平均水平四分之一,在现有自贸协定项下的农产品关税自由化水平也基本达90%,未来进一步降税的空间有限。二是除货物贸易规则之外,与其他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尚不紧密。例如,数字农业是全球农业发展趋势,推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是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核心内容,但现行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与农业如何有效衔接,还有待继续研究。三是在推动农业领域制度型开放进程中,需要更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需要立足我国农业“大国小农”的基本面,处理好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特别是同“美欧模板”之间的分歧。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责任编辑: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