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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16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作者:王其江  浏览次数: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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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明确提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明确提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人民属性。

一、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体现了对人民创造历史的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坚定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必须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些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巨大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人民解放和幸福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融入自己全部奋斗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发生深层次、根本性历史变革,中华民族迎来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历史充分说明,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事业的成功,靠的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入新时代,要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初心使命,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法治的人民性,充分体现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深刻揭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理所当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

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明确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的政体,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有宪法依据的,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与时俱进。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也是如此。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是充分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力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促进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宣布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发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动员令,确定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发挥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强大合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二、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这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是关乎政党、国家、政权性质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这一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目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一)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完备的制度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一以贯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要动员全社会共同投入到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养全民法律思维和法治习惯,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要不断探索有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施渠道。坚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真心对人民群众负责,诚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公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确保法治工作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坚持立法为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上。各项法律都要始终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以编纂民法典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职人员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针对党和国家机关贯彻执行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坚持司法为民。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关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涉人民能否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的适用。他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要充分运用各种举措,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强化法治意识、筑牢法治思维、推进法治实践、建设法治文化,将法治深深镌刻在每个人的心中,让法治成为每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习惯。

三、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权利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国宪法和法律全面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根据国情和实际修改完善,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还适当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人格权。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单列“人格权”编,就是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同时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权益保障作了详尽规定。依法保障公民财产权。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并明确了权利救济方式和侵权责任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时,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推动形成尊重、关爱特殊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在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要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法治建设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在立法方面,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中。民法典充分体现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立法宗旨,密切结合社会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高空坠物怎样厘定法律责任等这些困扰大众和社会的热点、痛点问题给予回应,对侵犯隐私权和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当前,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抓在手上,切实托住这个底。要突出重点,针对群众最关切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脱贫等问题发力,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抓紧制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法律制度,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执法司法方面,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近期,有关部门纠正了一批执法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效果很好,还要继续加以解决。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当前,我国面临经济重大结构性调整压力,诸多社会矛盾交织叠加。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注民生。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拍脑门决策”。对企业停产、转产、搬迁、破产带来的下岗失业、劳动保障等问题,要优先安排好职工。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不能每次一出事就处理几个人、罚点款了事,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使从业者不敢、不愿、不想违法,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来源:民主与法制增刊2021年第2期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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