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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为什么要实行“十年禁渔”?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南京学习平台  浏览次数: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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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行动全面启动。近年来,由于工业排污、拦河筑坝、航道整治、岸坡硬化、挖沙采石等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生物种栖息繁殖地遭到人为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迅速衰退,中华鲟、长江鲟和长江江豚等92种濒危鱼类被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青鱼、草鱼、鲢

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行动全面启动。

近年来,由于工业排污、拦河筑坝、航道整治、岸坡硬化、挖沙采石等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生物种栖息繁殖地遭到人为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迅速衰退,中华鲟、长江鲟和长江江豚等92种濒危鱼类被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大家鱼”的野生资源量比1980年减少了90%以上。加之长期以来的酷捕滥捞,不仅削减了渔业资源的“存量”,还严重破坏了长江渔业的“增量”,极端的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更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使得长江天然物种资源遭受毁灭性的破坏,长江流域不少特有鱼种濒临灭绝。如何避免长江生态环境的碎片化和有害化,保持长江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整体性,保护长江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和完整性,协调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早已成为每年两会的重要议题;如何遏制长江渔业资源的急剧衰退,保持长江渔业资源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增长,保护长江鱼类的正常产卵和正常生长,早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所谓“十年禁渔”,主要是指在重点水域内,对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天然水生经济动植物,实行暂定十年的禁止生产性捕捞。这是农业部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和新时期渔业经济形势发展要求,借鉴沿江有关省(市)以往春禁、冬禁管理和海洋伏季休渔的成功经验,反复征求沿江10省(市)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从2003年起全面实行的一项渔业保护制度。具体从2003年4月起,长江流域开始实行每年3个月禁渔的制度;2015年12月,开始调整为每年4个月禁渔的制度;2017年1月,开始对流经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长江一级支流赤水河率先实施“十年禁渔”试点;2020年1月,开始对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实行禁止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开始对长江干流及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和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和洞庭湖等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全面实行“十年禁渔”制度。同时,国家设立了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将十年禁渔的范围拓展到长江口,合称“一江一口两湖七河”。

“十年禁渔”制度的设计,其实是基于从2003年开始的禁渔措施,以及各种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认识的科学总结。禁渔时长之所以暂定为十年,主要是因为长江捕捞的主要鱼类完成生活史通常需要四年,禁渔十年便可让这些鱼类繁衍二至三个世代,野生鱼类种群和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有望得到恢复。禁止捕捞范围之所以涵盖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一江一口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主要考虑到珍稀濒危和特有鱼类在长江流域的空间分布,以及洄游鱼类生活史不同阶段对栖息地的需求。禁渔保护的对象之所以不仅限于鱼类,而是包括整个长江水生生态系统,主要从生态学维度预测,十年禁渔有助于以鱼类为代表的长江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最终恢复长江流域的大部分水生生物,以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完整性,提升长江生命力。从自然资源经济学维度预测,“十年禁渔”可提升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本文摘自南京出版社出版的《长江国家文化公园100问》)

来源:南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出版社)

责任编辑:武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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