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理论拓展与实践深化,对引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
(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组织修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执法上添了一些硬招。”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指明了方向。
(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执法。高效严格的执法体系,是实现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的“利器”。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质效,各项执法活动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指示精神。
(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司法。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体系。2021年5月,习近平主席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司法的重要指示精神。
(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全民守法提供了思想指引。
(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党内法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党内法规的重要作用。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强化权威,加强力量配备,向纵深发展。”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相关党内法规的重要作用。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形成生动实践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领域的实践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
一是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先后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我国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对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法律规范更为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废止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也在积极稳妥推进。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制度,新增加了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三是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地方立法成果。例如,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公布、实施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出台的《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了区域或流域的高质量发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领域的实践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工作,执法力度持续强化,执法效能不断提升,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共公布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起到了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的作用。二是坚持严格执法,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制定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连续开展“环保法实施年”活动,清理整顿常年累积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重点专项行动,连续开展严厉打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三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十三五”时期,推动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正式列入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序列,建成以移动执法系统为基础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初步实现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数字化管理。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司法领域的实践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我国环境司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是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22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环境司法专门工作机制建立,形成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的诉讼模式;绿色裁判规则体系形成,出台惩罚性赔偿、禁止令、公益诉讼等若干司法解释,出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长江大保护等司法政策;“三合一”或“四合一”环境案件审理模式取得进展。二是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发展态势良好。环境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成效,“云南绿孔雀案”“五小叶槭案”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借鉴,“江西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为环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呈增长态势,有力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三是建立了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包括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联动机制、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两法衔接”机制、不同区域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等。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守法领域的实践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高度重视全民守法工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法律的落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生态环境宣传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大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深入推进落实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二是生态文明建设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大力弘扬生态文化,传播生态价值理念,“六五环境日”成为社会认知度最高、参与度最广的环保节日。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极大促进了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生态文明领域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践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高度重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党内法规建设,取得重要成就。
一是一系列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党内法规陆续出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3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3294项整改任务,总体完成率超过97%;第二轮督察明确的216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60%。被督察对象以督察整改为契机,切实解决了一大批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变化。三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党政“一把手”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部署安排生态环境工作,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抓实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促进科学立法。一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继续研究论证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二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制修订。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等领域,要重点强化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强化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三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配套规章的制修订。适时清理不合时宜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相关执法。一是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健全的环境监管机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执法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执法体制。要加快出台环境执法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环境执法监管的工作原则、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等事项,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地。要创新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约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二是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协调联动。生态环境执法协调联动,对防治影响范围广、跨地域性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协同推动生态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要推进环境执法的跨区域协调联动,探索建立跨区域机构,对其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并给予人员、经费、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席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保证区域之间作出的环境行政决策公开、透明。要推进环境执法的跨领域协调联动,对不同部门之间的环境行政职权配置予以整合,全面厘清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边界。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予以优化,降低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高效地开展执法协同工作。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
(三)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一是完善环境司法审判体系。完善的环境司法审判体系对于形成审判整体合力、提升审判质效具有积极意义。要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要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充分发挥机构在专门化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推进跨域集中管辖,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式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二是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对于指导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准确理解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要制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相关案件审理规则,推进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体系化。要完善环境资源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新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要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则。三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有力抓手。要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要完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预防性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并进一步细化环境风险的识别制度。
(四)进一步促进全民守法。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植树节”“全国生态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依法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要完善信访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建设。一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是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路径,需要在环境治理目标、责任追究、调整范围、案件移送等方面,进一步促进党内法规与环境法律的内在统一和协调一致。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继续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要全面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强化督察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提升环保督察效能,精准科学依法督察,加强新技术新装备新手段在督察中的运用。三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落实。要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责任意识,形成高度政治自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做法,自觉接受监督。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党内法规等各方面作出积极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面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3年第10期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