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严重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为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兑现政策承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审理行政允诺案件,对于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对外作出的承诺,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于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完成相应行为后,请求行政主体按照承诺内容给予相关利益回报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行政主体逃避或拒绝兑现奖励义务等行为,依法判决限期履行。
对于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为市场主体落户经营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条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机关督促政府积极落实,切实解决招商引资领域“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理信赖利益。(连迅 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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