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交易中的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有何重点和计划?
在12月10日举行的第二十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从四个方面谈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工作的进展。包括要找准数据流通交易中的卡点、堵点;提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思路和原则;提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基本内容;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等内容。
金叶子/摄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有哪些?
葛树说,中国近年陆续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数据基础建设奠定了基础。“数据20条”明确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内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规划,均部署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部署要求。
他表示,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发现,数据流转不活跃,数据要素价值发挥不充分以及交易市场存在不愿交易、不敢交易、不便交易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安全合规有风险、数据有关的标准不统一、数据资源信息获取难。这些问题影响了数据的流通和使用,也影响了数据要素的价值发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首先要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数据具有鲜明的无形性特征,同时具有高流动性、易变化性的特点,并且大量数据的独创性也比较低,对这样特点的数据如何构建它的保护体系促进数据的流通运用?
葛树说,一方面要适用知识产权理论,也是这些特点决定了适用知识产权的理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建立权益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又不适宜建立像物权那样的独占权给予强保护,以免对数据合理流动造成限制。基于此,他们提出了建立一种赋权登记或者登记“赋权+行为”规制的模式和思路,即建立一种有限排他性权利,以行为规制的方式规制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但是也不禁止他人依法依规获取并且加工形成的同样数据。这与“数据20条”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思路是一致的。
对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基本内容,葛树介绍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赋权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的问题。
“明确保护对象为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这种保护对象不是广泛意义上、普遍意义上的数据,而是对付出劳动和相关投入加工形成后的数据集合,也是适合流通交易具有较高要素价值的数据集合,是聚焦这样的保护对象。”
同时,还要明确以赋权方式为权利登记,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对数据来源及合规性等相关内容的必要性审核、审查,可以发挥明确权属、降低风险、记载公示的作用。而明确保护方式,采用行为规制,“这可能也是区别于有些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较传统知识产权的强排他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是构建一种弱排他性的权利,在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为他人正当开发数据留下空间”。
全国多地展开试点
葛树介绍,自去年11月起,我国先后选择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以及深圳八个地方开展试点工作,今年8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的任务要求。
葛树说,在制度构建方面,多地已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内容,纳入本地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出台相关地方政策性文件。在登记实践方面,目前有7个地方陆续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截至11月底,登记申请量超过8000件,已登记数量超过3000件,在权益保护方面,试点地方与本地司法部门沟通合作,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效力认定。在交易使用方面,地方试点联合本地数据交易所、金融机构等部门,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交易使用中发挥作用。截至11月底,各试点地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融资金额已经达到17亿元。
他说,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如今还在探索阶段。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和深化试点,同时也加强国际交流。
责任编辑:王鑫 申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