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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过地方立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日期:2023-12-0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胡春艳  浏览次数: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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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29日上午,《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天津市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有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切实解决影响

11月29日上午,《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天津市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有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和因素,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针对网购食品、外卖餐饮越来越普及,《条例》严格规范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其中,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许可、小餐饮许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相关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了网络餐饮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法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十分重要。《条例》明确了学校、校外配餐企业、有关部门等各方责任。其中,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投诉渠道等信息。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规范校外配餐管理。采取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配餐企业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接受监督。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责任编辑:齐琪 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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