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田长制”是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以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为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基层耕地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管辖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属地管理、分级保护、逐级负责。“田长”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工作措施,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进行劝诫、报告,协助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等。
山东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指导本区域内“田长制”建立,明确“田长”职责设置及县、乡两级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将“田长制”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体系,不定期调度辖区内“田长制”工作推动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保障“田长制”顺畅运行的工作机制,形成“田长”基层产生、农民看护耕地、政府保障运行的工作体系。(记者 吕兵兵)
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