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实施办法》自2001年9月起施行,于2016年、2019年作了修正,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改革深化,《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的新要求。此外,广西在土地管理方面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明确。
《条例》共8章66条,增加了保护耕地和种植粮食激励措施,明确了耕地破坏的鉴定主体、程序,为耕地破坏鉴定提供法律支撑,并将耕地破坏鉴定作为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的依据。
《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细化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切实做到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强化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并将“净地”供应要求写入《条例》,防止造成新的土地闲置。
《条例》提出建立自治区土地督察制度,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督察职责,细化土地督察具体措施;建立弹性供地制度,将广西推行先租赁后出让、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等弹性供地经验入法;实行土地储备分级管理,将广西土地储备工作取得的创新经验写入地方性法规。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任编辑:宋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