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批发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粮食经营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此外,《办法》明确,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满足成品粮储备要求,适当储备原粮,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市场供应量。鼓励其他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储备成品粮。
地方政府储备以口粮品种为主,兼顾其他品种。原则上口粮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主要口粮品种为: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等。
承担地方政府储备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储存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方政府储备原则上在省内储存。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粮源筹措、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物流条件等情况,可以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代储机制。跨省异地代储占总量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并保证粮食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地方政府储备入库的原粮应当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成品粮油为近期加工的新品。
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为:稻谷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玉米不超过2年;油料、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应当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其他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储备的收储、销售原则上通过第三方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保存不少于6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动用本级政府储备:一是本行政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三是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
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对企业承担应急和调控任务造成的损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海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储备信息平台,将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情况和购销合同、检验报告、购销发票等相关信息数据纳入平台,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责任编辑:赵康丽 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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