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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重新调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1-05-06  浏览次数: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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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28日,记者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了适应新形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对《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重新调整,经江苏省政府同意,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方案的主要改变在于增加了补偿断面、提高了补偿标准。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逐年降低据了解,2007年开始,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启
 4月28日,记者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了适应新形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对《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重新调整,经江苏省政府同意,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方案的主要改变在于增加了补偿断面、提高了补偿标准。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逐年降低

 

据了解,2007年开始,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建设。2016年底,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原江苏省环保厅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确定112个补偿断面,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在江苏全省范围实施双向补偿。通过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方式,共同推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按照国家“水十条”要求,江苏省对重要且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考核,从区域行政考核出发倒逼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环境治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利用区域经济奖惩倒逼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两项政策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保障江苏省水环境持续改善的“利剑”。

 

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6至2020年,纳入政策范围的112个补偿断面的达标率从60%左右提升至91.7%以上,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逐年降低,2020年较2016年分别下降了4.0%、58.5%和39.1%,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项新变化助力水环境持续改善

 

2021年,已经迈入“十四五”时期,对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江苏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原方案在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亟需完善。为此,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对原方案进行了调整。

 

1.增加补偿断面

 

按照“十四五”国省考断面体系,结合重点交界区域,将原112个补偿断面增加至245个。同时,兼顾了地区的平衡。

 

2.收严考核指标

 

陆域河流断面基本都按Ⅲ类目标执行;将太湖流域所有河流、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指标由Ⅲ类标准限值进一步收紧;为遏制太湖流域水体富营养化,将总氮纳入太湖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因子。

 

3.提高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经济倒逼效应,按照超标倍数逐步提高至75万元、125万元、200万元。

 

4.优化奖励机制

 

取消补偿断面连续达标奖励,更加注重改善激励。对国考断面和饮用水源地不再仅仅按照达标即奖,而是加大了对水质改善,以及水质达到Ⅱ类甚至Ⅰ类断面的奖励力度。

 

5.创新方式方法

 

引入“上游无过错举证”的仲裁方式。在江苏省财政净受偿资金有结余时,根据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和排名进位情况,适时进行奖励。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已经明确提出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的要求。下一步,江苏生态环境系统将认真贯彻《江苏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新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经济倒逼手段,督促各地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促进江苏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美丽江苏奠定坚实基础。(记者刘通 通讯员苏小环)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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