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传统文化,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除私法维度外,民法典还具有突出的规制功能,能够以显著的方式形塑社会公共政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贡献了法治理念、制度基础与路径优势,必将充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实现。
一、民法典颁布实施三周年的法治贡献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事件,并深刻推动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全面发展。
(一)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整体立法的推动
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且具有扩张或溢出效应,不仅对民事立法具有上位法拘束作用,更会对行政、诉讼甚至刑事领域的立法产生积极影响。
加强民法典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是民法典通过后立法机关的重要立法任务。为贯彻民法典确立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继通过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在法典体例方面的重要创新,彰显了维护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人文关怀,深切回应了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等新兴问题,进而直接促进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的通过与修订,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等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的制定则是对民法典关于数据安全、网络侵权等制度规则的回应。
民法典基于权益保障之目的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基本边界,民法典构成行政主体的行为标准和规范指引。就此,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20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以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32条的患者知情同意规则就直接来源于我国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担保规则,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并且删除了动产、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留下制度空间。此后,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此外,国务院各部委相继通过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回应数字治理、生物安全风险等时代挑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改为后民法典时代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民法典通过后,在坚持“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基本原则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年底完成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民法典时间效力、物权、民法典担保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建工合同、劳动争议方面7件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修改,增加了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以适应民法典的制度规则变化。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等新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并就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促进
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体系的理性化,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法典化的本质在于实现法律的简化,消除法律主体“找法”的困难,帮助主体可以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体系性和完备性是民法典的重要特征,通过对既有民事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并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诉求,民法典将极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既有的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指导案例9号、20号不再参照适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第26批至第37批指导性案例,即指导性案例第144号至第211号,其中涉及大量贯彻民法典精神和具体规则的民事指导案例。例如,第37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民法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35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28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等等。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大量涉及参照民法典规定来保护新型民事权益的典型案例。例如,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彰显了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严格保护;在“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合同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在北京“比特币‘挖矿’第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于比特币“挖矿”所购买设备的合同因违反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在“人格权禁令第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禁令制度,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行了充分考量,起到了重要的司法示范作用。此外,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这些案件均是贯彻实施我国民法典相关理念和制度的直接体现。
(三)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学术研究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全景式蓝图、实证范本与规范指引,并为我国民法学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对此学界展开积极研究与探索。如同有论者所指出的,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等七项基本原则和科学方法上重点用力。民法学者亦强调,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我国民法学要充分吸取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简单复制某些国家的民法理论,应当实现从“照着讲”向“接着讲”的研究范式转变,以民法典为依据,深化民法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发展与繁荣中国民法学,形成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此后,我国民法学界围绕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和民法教义学建构的目标,针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则问题展开积极研究。例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近三年的年会均围绕“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展开研究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等高校、研究机构多次举办“首届民法典高峰论坛”“民法典分编司法解释研讨会”“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中英基因组编辑法律规制研讨会”等国际国内会议,推动了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民法学研究的发展。我国民法学者也针对民法典时代的产权平等保护、人格权保护、数据财产权配置、违约责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担保制度等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形成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二、民法典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回应与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总结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即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而这些具体方面的特色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体现。我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规则高度契合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并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民法典与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
中国的特殊性在于,中国有超大型的人口、产业、经济以及社会规模,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力量,更会产生“超大型治理”所带来的巨大问题和困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应当“始终从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我国民法典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同时始终坚持以我国本土理论实践为导向并积极回应时代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从体例上看,我国民法典既未采取法国民法典的传统三编制体系,也未接受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系,而是开创性地构建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编的七编制体系。从结构上看,我国民法典紧紧围绕民事权利保护这一主线构建整个法典体系,人格权、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更是对传统大陆法系“泛财产化”现象——传统民法典都是以所有权作为主观权利的标准范式并围绕所有权而建构起来的——一种反思,强调对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优先保护。从内容上看,我国民法典始终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强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既关注物权、债权等传统权益的保护,也因应时代发展注重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强化对业主权利、居住权利的保障,并对电子商务、基因编辑、深度伪造、网络安全等问题予以积极回应。
(二)民法典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此,我国民法典已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以公平作为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强调对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予以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进而促进市场要素的自由和有序流动,确保各个产权主体能平等地利用市场要素实现共同发展,缓解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首先,我国民法典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强调对民营企业产权、集体经营性产权、中小股东等投资者权利、外商投资权利等经营性产权的保护。其次,我国民法典注重对“三权分置”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产权、居住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民生性资产产权的保护。此外,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加强了对国有土地、水资源、海域海岛、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有序利用与保护规则的设计。最后,我国民法典积极应对时代挑战,对知识产权、数字财产权的权利配置、纠纷解决、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三)民法典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要“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对此,我国民法典在注重财产权益保障的同时,尤其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法核心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于开篇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为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从而为后续民法制度和规则的建构和解释提供了规范目的之价值引领。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明确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内在价值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准则,贯穿整个民法体系,对民法各项制度及规范具有统领作用。不仅如此,为弘扬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并设立“见义勇为”条款。英雄烈士的形象、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承载着民族记忆和公众情感,民法典为此专设英烈保护条款。敬慕追思、缅怀先祖是我国孝义文化的重要体现,我国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样进行了全面保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增加离婚冷静期、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前述举措,均体现出我国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理念的积极吸纳与践行。
(四)民法典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求,则是要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当下,我国民法典形成了以“绿色原则”为价值基础,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目标的可持续发展制度体系。民法典“物权编”设定了物权行使的绿色要求,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禁止违法排污”;第325条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326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绿色交易义务,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第558条增加了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旧物回收”的附随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明确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侵权责任,新增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侵权人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对提高生态环境侵权成本、遏制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和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积极意义。
(五)民法典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伊始,始终坚持注入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强调平等、自由的民法精神,注重对意思自治的维护,避免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例如,我国民法典设“民事权利”专章对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在内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并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包括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禁令、惩罚性赔偿等权益救济方式。再如,包容开放、合作共赢是现代产权治理的重要理念,相较于以公权力主体为主导的传统产权保护机制,我国民法典中的产权保护强调公私主体的全方位参与,尊重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回应不同维度的利益诉求,对潜在的矛盾冲突予以调和,进而最大化现代产权的市场激励效应。产权治理理念的革新以及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正是我国自主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重要内涵,也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民法典对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全面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上,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回应时代命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而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民法典则是法治视角下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体现。
(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法律不仅是形式理性建构的结果,本质上民法典是民族精神、历史和习俗等交织的产物。法律是民族与社会文化的一种形式,民族性是理解民法典的重要视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构成民法典的精神内核,这突出地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规范的有机结合方面。具体而言,民法典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改革担保登记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实现国家富强。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增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保障业主所有权、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等,则是民法典中民主价值的体现。维护人格尊严,弘扬家庭美德,保护生态环境,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弱势群体是民法典对文明、和谐价值理念的践行。合同自由、产权平等保护、显失公平制度、公平责任、情势变更规则、强制缔约义务、居住权、亲属扶养义务等,是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的具体体现。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公司管理层勤勉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相邻关系、好意同乘规则、夫妻忠实义务等,则体现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精神。
由此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根植在我国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与外在形式体系之中,如何有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未来我国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重点所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确立为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在坚守法律规则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必须对民法典的规范目的、立法意旨以及制度功能予以关注,避免法学教条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立法目的既是民法规则的解释要素也是法官的说理依据,同时构成对具体规则解释的限制,当文义解释出现复数解释可能性时,法律主体应当以有利于贯彻民事立法目的之方式得出妥当解释结论。另一方面,法典化的体系性与完备性存在一定的张力,成文法本身具有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性,民法典第10条已明确将“习惯”作为民法正式法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法律解释后可通过“习惯”这一补充性法源发挥相应的规范功能,填补法律漏洞。不仅如此,诸多未被民法典规则化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其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和伦理道德属性,在实质意义上构成社会公序良俗,对严重违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律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以数字治理引领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产业的发展,数字时代正在对传统的社会秩序予以解构和重塑,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和重要支撑,强化数字治理并以此引领高质量发展也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对此,我国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为数字中国的建设以及数字治理的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对数字时代新型财产权益的保护予以正面回应,宣示了强化数据产权保护以及鼓励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的基本理念。针对数字网络时代市场交易的特殊性,民法典第512条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交易规则进行了明确。针对新兴技术应用带来的挑战,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就器官捐献、临床试验、基因编辑、深度伪造、人脸识别等新型社会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同时就网络侵权、网络平台治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规则进行了完善。
随着数字改革的不断深化,数字治理必须有效协调数字创新与有序发展之间的张力。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应当强化对数字治理特别是数据要素发展的战略性部署。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数据治理和数字发展擘画了顶层制度蓝图。对此,应当通过有效的法治路径及时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则。例如,在传统的民事权利框架下实现对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流通、使用、交易、保护制度,等等。此外,必须重视数字技术等新兴科技应用所引发的新型社会问题——算法黑箱、数据画像、数字歧视、数字鸿沟等问题日益突出,数字正义日渐式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科技应用的伦理向度予以关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通过严格的伦理审查、伦理监管和法律责任机制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进而推动科技向善和负责任的创新。
(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这也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特征。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通过平等、自由、多元、包容、开放等核心价值,促进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兼顾多方利益安排,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民法典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始终坚持前述价值理念,并以此建构具体的制度规则。
以产权保护为例,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将“坚持平等保护”作为新时代产权保护的第一要求,我国民法典对此予以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第4条将平等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6条第3款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207条规定不同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然而,实践中基于所有制性质的产权区别对待和差别保护现象依然存在,这突出地体现在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方面。为此,2023年7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为我国民法典产权保护发展的重点与难点指明了方向。从问题根源看,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的产权平等保护仍然是破题关键,特别是要推动不同所有制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与规则平等,消除对民营企业的隐性壁垒与潜性限制,强化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权力监督与公正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需要指出的是,优化营商环境除了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予以平等保护外,还需要统筹协调国内产权和国际产权的保护,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
此外,人类并非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过去、现代、未来个体的聚合共同塑造出人类这一集合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需要着力解决代际正义问题。这是因为,当代人的思想与行动会直接对未来世代产生影响,而代际权力(利)具有非平等性和非对称性等特点,未来世代无法参与当代人的决策且只能被动承受消极后果,进而引发了代际正义问题。绿色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不同世代人之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绿色原则的引领下,已经构建起“资源节约型、生态环境友好型”的民法规制体系。然而,由新兴生命科学和医学技术应用所引发的代际问题则常常容易被忽视。例如,可遗传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当应用,不仅会引发优生学、歧视等社会问题,还会威胁婴儿的生命健康与自主性,更可能带来人类基因池污染和遗传资源多样性问题。就此,民法典第1009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要求从事基因编辑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即包含了对代际正义的考虑。未来,仍需要通过相应立法对前述一般性规制原则予以细化和补充,注重公法与私法、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协同,通过有效的预防、审查、监管和责任机制,强化对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的全面治理,维护代际正义。
(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韩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