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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合同解除 escission of a Contract

发布日期:2023-05-19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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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合同解除中文名:合同解除英文名:Rescission of a Contract类别:民法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自始终止或者仅向将来终止。一、合同解除的类型(一)合意解除合意解除,又称双方协议解除,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在合意解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合同解除

中文名:合同解除

英文名:Rescission of a Contract

类别:民法

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自始终止或者仅向将来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又称双方协议解除,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在合意解除中,最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具有解除的明确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通过行为等方式默示表示;既可能在诉讼外作出,也可能在诉讼中作出。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亦请求解除合同的,也可以认为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此时合同解除,之后一方反悔的,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合意解除的具体效力。同时,在解除协议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之前所有的相关合同都已经被解除。

(二)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根据解除权产生的依据,可以将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有时仅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很小影响,对此当事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首先要求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不仅包括履行期限为一期间的情形,而且包括履行期限为一时点的情形。其次要求履行是可能的。再次要求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明显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有助于降低对方当事人证明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难度。民法典据此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情形,例如,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债权人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也产生法定解除权。违约行为导致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前提是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理论上将这些违约称为根本违约。虽然违反合同义务,但并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是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即根本违约时,才产生法定解除权。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给予债务人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例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民法典第752条规定了出租人法定解除权,即“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此外,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还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该规则的目的是在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中,避免当事人无限期地受到合同约束。

3.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享有解除权;其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最后,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申请司法解除

申请司法解除是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基础或者环境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协议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可见,首先,民法典承认合同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其次,民法典承认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民法典承认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并存,毕竟两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不存在排斥关系。民法典第566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解除合同时明确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因为解除合同与这些违约责任形式是互斥的。一旦非违约方选择了继续履行,就意味着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违约损失赔偿和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

(三)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对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作出了规定,即“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在主合同被解除后,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其合同债务的一种延续,担保人应当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该约定也有效。

(四)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效力终止,但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因为这些条款本身就涉及对合同终止后事务的处理,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未按照有效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履行,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至567条、第722条、第752条、第787条、第933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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