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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非营利法人 Corporation Not For Profit

发布日期:2023-05-19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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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非营利法人中文名:非营利法人英文名:Corporation Not For Profit类别:民法概述民法典第87条第1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相对应,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其中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非营利法人

中文名:非营利法人

英文名:Corporation Not For Profit

类别:民法

概述

民法典第87条第1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相对应,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其中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等。

一、非营利法人的特征

(一)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

基于公益目的所设立的法人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所设立的法人,主要是指以互助互益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商会、学会、俱乐部等。但非营利法人并不是客观上没有获得利润,也不是不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指非营利法人运作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利润。

(二)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活动,而在于其经营所得的利润是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营利法人所取得的利润可以分配给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向其股东分红,而非营利法人则不允许进行此种利润分配。

(三)组织机构具有特殊性

营利法人都有成员,因此,其组织机构中应当包含成员大会。民法典第80条第1款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这里所说的权力机构就是指成员大会。而就非营利法人而言,除了社会团体法人以外,其他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并不设立成员大会。

(四)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具有特殊性

与营利法人终止后将其财产分配给成员不同,依据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一)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由设立人出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科研、医疗等事业的法人。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类、各级学术团体等。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公益目的,自愿捐助一定资金为基础而成立,以对捐助资金进行专门管理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和终止

(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

在我国,非营利法人必须要具备法人的条件才能设立。民法典第58条对法人的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也应当具备该条所规定的条件。

非营利法人一般都需要依法登记设立,例如,民法典第88条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一般都需要进行登记。该法第9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一般也需要进行登记。该法第92条规定了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应当依法登记设立。据此,我国就非营利法人总体上采许可设立主义。当然,如果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设立也可以不进行登记。

(二)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非营利法人可以因为目的已经实现、期限届满、被撤销、合并等原因而终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的终止一般都要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例如,慈善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这一规定,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分配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第一,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特点决定了其剩余财产不能分配。因为其财产本来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因此,允许分配剩余财产,与此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不相吻合。许多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来源是多元化的,不仅来自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也可能来自政府的经费支持、个人或组织的捐款、税收优惠等。如果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就可能使其获得不当的利益,也可能使非营利法人转化成为营利法人。

第二,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既然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一般是公益目的,所以,通过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可以将其继续用于公益目的。不过,这一公益目的可能与该非营利法人设立的公益目的不完全相同。

第三,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慈善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民法典第95条所说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是指法人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权力机构没有作出决议,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者章程。

民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一般的法人而言,其剩余财产可以依据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但是,对于特殊的法人,则可能存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例外规则。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7条至第95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8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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