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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要约 offer

发布日期:2023-05-16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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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要约英文名:offer类别:民法概述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概念释义要约与要约邀请容易混淆,两者存在如

中文名:要约

英文名:offer

类别:民法

概述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概念释义

要约与要约邀请容易混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从当事人意愿来看,要约具有订约意图,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从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看,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三,从订约提议的内容来看,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则不必包含。第四,从意思表示针对的对象来看,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大多是向不特定人发出。

二、主要内容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的生效条件包括:第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标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生效的时间

依据民法典第474条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对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也意味着,需要区分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分别确定要约的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137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只有在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该要约才能够生效。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中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已经进入相对人可以了解的范围。另外,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第二,在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时,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间,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475条、第141条的规定,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476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针对要约的撤销,民法典第477条区分两种情形:“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依据民法典第478条的规定,要约消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通过行为表示拒绝。受要约人一旦拒绝要约,要约即失效。不过,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必须先于拒绝要约的通知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处,撤回通知才能产生效力。

第二,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即失效。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未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限制、更改或扩张的,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但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可以将其视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了新的要约。如果在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被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虽仅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视为其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第141条、第473条、第474条、第475条、第476条、第477条、第478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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