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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发布日期:2023-04-0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谷亚晴  浏览次数: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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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广袤田畴大显身手。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聚焦重点,增强政策引导支持的针对性。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针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用地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项目资金,优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同时,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优化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相比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更高,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结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通过提供财务优化、专业咨询等综合服务,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加强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建设,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推行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金融机构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此外,还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作为实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意义重大。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努力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强更优,我们一定能在新征程上加快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迈进。

(作者为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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