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减少资本
英文名:The Reduction of Capital
类别:公司法
概述
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因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或基于某种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
一、减少资本的方式
根据背景与目的不同,公司减少资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实质减资。公司资本过剩时,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宜减少资本过剩,提高资本效用,使股东受益。这种减资称为实质减资。
(二)形式减资。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时,公司资本额与实有资产严重不符,仍维持原注册资本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并有误导与欺诈债权人之嫌。为保持公司资本与资产相当,维持资本信用,需要减资。此外,在公司派生分立情形下,原公司主体地位不变,但资产减少后一般也要求资本相应减少。这两种减资称为形式减资。
二、减少资本的程序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直接涉及股东的利益,基于资本不变原则,各国公司法均对公司减资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依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减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法第46、108条)。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在减资前,首先应清理资产,明确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现状,为制定减资方案提供依据。
(三)召开股东(大)会,对减资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资本的决议须由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43、103条)。
(四)通知债权人及公告。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处理公司债务。公司法第177条也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对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公司不予满足,则不得进行减资。
(六)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第46条、第103条、第108条、第177条、第17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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