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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严格公正司法论要

发布日期:2023-03-22  来源:《中国法治》杂志2023年第2期  作者:叶青  浏览次数: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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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它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全面而充分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对司法领域的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它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全面而充分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对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明确提出了严格公正司法的目标、要求与重点任务。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并用专条加以具体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又首次提出了“严格公正司法”。可以说这一新的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严格实施法律特别是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依法解决当前司法机关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司法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可以保证法律为人民所信任,可以发挥司法惩恶扬善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正,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工作合格不合格、效果好不好的标准也是公正与否。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实践来讲,考察司法公不公正,一方面,要看司法是否公开、公平、便民和高效,另一方面,还要看是否存在权力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并严肃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进行不当干预。”对司法机关而言,要实现严格公正司法,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持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用严格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以实现。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领域不满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难三案”上,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归根结底就是由不严格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造成的。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尽快地解决“执行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执行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打击“老赖”行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将2010年5月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订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新“限高令”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即除原“限高令”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让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外,还增加对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新“限高令”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老赖”们,起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多次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也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不断建立健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健全执行规范制度体系,加强执行领域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完善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全面推进阳光执行。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程序,完善恢复执行程序。强化全国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确保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拓宽执行监管渠道,健全执行监督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监督制约,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1)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2)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制定符合新的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四类案件”管理机制,并嵌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对履职行为的提醒、留痕、倒查和监督,压实院长、执行局长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要求。(3)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全面推行全案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信息自动回填、文书自动生成、执行节点自动提醒、执行过程自动公开、执行风险自动预警、违规操作自动拦截等智能化功能,做到全节点可查询、全进程可预期、全流程可追溯。确保执行程序关键节点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确保线下执行与线上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彻底堵塞执行程序关键节点信息随意填报、随意改动的技术漏洞。(4) 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结合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压实各层级监管责任,依托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各层级法院对关键流程节点齐抓共管,构建“层级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体系。(5)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6)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完善执行队伍交流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执行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独立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其他人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必须交流等。

二、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司法机关践行党的宗旨、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不忘为人民谋幸福这一初心的必然要求。法院、检察院的一切司法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具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广大司法工作者应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深厚为民情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忠诚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针对个别法院仍然存在的变相“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提出“四个严禁”:严禁发号拖延立案、严禁限号限制立案、严禁以调代立、严禁增设门槛。2021年11月、12月,全国法院收案数有较大幅度增长,以11月29日至12月17日为例,收案数比2020年同期增长718673件,同比增长93.80%。绝大多数法院能够坚决贯彻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全面消除年底限制立案、拖延立案现象。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为彻底解决“立案难”,法院推行跨域立案服务机制。跨域立案服务在四级法院及1万多个人民法庭做到全覆盖,累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8.2万件。从“一律敞开大门”到“就近提供服务”,当事人可以选择家门口的中级、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对包括四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全国法院全部开通网上立案功能,网上立案申请超过一审立案申请总量的54%。如上海三级法院坚持把方便留给群众的理念,打造诉讼服务大厅、“上海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现场、网络、热线“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体系,实现“线下‘一站式’、线上一网通”,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问累”“诉累”“跑累”。同时,为巩固立案登记制成果,在全国率先开发立案系统“智能审查功能”,对符合条件、审查期满7日的案件以及诉调期限届满2个月的案件由系统自动完成立案。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集成整合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等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和地方法院特色服务功能,实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一网通办、一站全办”,解决以往各级法院网上服务访问入口多、选择难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一站式”办理各地法院诉讼和调解等事项的司法需求。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助力诉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也增强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真正实现了阳光司法。此外,不少地方法院还推出适老、适残立案服务机制,增设特殊立案窗口,提供聋哑人士手语服务、建设无障碍环境设施等便民举措。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检为公,司法为民,保障高品质生活。依法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开展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农贸批发市场注水牛肉等专项治理;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保护蓝天碧水青山,助力绿色成为城乡最动人的底色、最温暖的亮色。创新机制积极主动化解群众揪心事烦心事。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提出“案—件比”指标,当事人的一个“案”,经过司法程序形成的“件”,数量越少,诉累越轻。“案—件比”被各界形象地比喻为“司法办案质效的GDP”。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繁简分流提高效率,从严把关减少往复,努力“求极致”办案,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有效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增强当事人司法获得感。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关切,中央政法委早在2014年1月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明确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违法违规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38035人次。2021年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同时,制定印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的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孙小果、北京郭文思、内蒙古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往往流于形式,通过检察院自查自纠,最终此3案共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对监狱实施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进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严重违规违法问题。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1万人次,同比上升33%。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办理的1100万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纠正3万件,查处徇私舞弊“减假暂”犯罪242人。针对收押难、送监难问题,以专项活动督促依法收押收监4.4万人。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4.3万件,已执行4.4亿元。通过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使“大墙内”的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

三、严格公正司法,必须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了这一点。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检察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各级法院全部突破“零报告”,11.2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2.8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形成习惯。出台近亲属禁业清单、规范离任人员从业等规定,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2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09人。面对多数不实的“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上率下,要求“逢问必录”,不让“零报告”架空好规定。四级检察院全员覆盖、逐月报告,共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有关事项18751件。自觉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减存量、遏增量,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事业单位6人在内的1290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同比上升66.7%,5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坚持刀刃向内,从严查处为黑恶势力站台撑腰的检察人员42人。在2019年四级检察院全面报告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基础上,2020年检察机关建立了网上填报系统,定期通报、随机抽查。全年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67763件,是前两年总数的5.8倍。一旦发生司法腐败案件,均倒查记录报告情况。当年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4人在内的1318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同比上升2.2%。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2人,同比上升20.3%;检察官589人,同比下降14.3%;发生在检察办案活动中的629人,同比下降13.5%。2021年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16.2万件,是2020年的2.4倍。要实现公正司法的要求,必须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问题,“三个规定”的持续切实实施,为营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社会条件与氛围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使司法工作取信于民,同时增强社会各界对于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

四、严格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实现严格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从体制上解决影响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充分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违背司法亲历性规律,且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要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长、检察长或庭长、主任直接办理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必须推动健全制约有效、监督到位、权责统一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深入推进集“流程监督、制度监督和信息化监督”于一体的新型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使权责行使、管理、评价更加标准规范。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等“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要建立覆盖立审执全过程的“四类案件”识别标注、及时报告、推送提醒、预警提示机制。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全程留痕,以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形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成立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推行类案检索、量刑规范化,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办案,加强对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规范法官裁量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努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坚持不懈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区、城乡、行业和身份不同而出现差异、打折扣。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通过精简内设机构,使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力量大大增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更为凸显。推动检察一体化建设。从横向上看,刑事检察实行捕诉一体,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推行“四大检察”集中统一行权,完善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融合机制,促进办案、监督、治理一体化;从纵向上看,建立健全省级院办案力量统一调配,重大案件交办、提办、督办等机制,实现上下贯通、接续监督。推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全流程全息在线办案综合平台建设,依托当地大数据中心、检察信息化平台、法律监督数字化模型等,加强数据归集整合、碰撞比对、分析应用,促进法律适用更统一、监督办案更充分。

五、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又专门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更好地落实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指明了工作方向。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义就在于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它是严格公正司法,在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职能,是其他司法机关所没有的。它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诉讼方式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基本限于司法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内容包括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程序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职能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明确地指出了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管用的、可行的,但是也深刻地揭示了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执法不严等破坏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的突出问题,并坚定地要求必须抓紧解决。笔者认为,通过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等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强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直接立案侦查职能,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在于: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健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明确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二要,进一步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要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办案磨砺、理论研究和年轻检察官培养,不断提升检察官专业素能。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聚焦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与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协同,破解法律监督难题,注重法律监督方式的设计和采用能够达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审判权威的双重目的,在做强、做实、做细法律监督工作上取得新成效。四要,进一步形成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各执法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人员要克服法律监督影响自身依法独立办案的错误思想认识,要达成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履职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使双赢多赢共赢这一新时代法律监督新理念能够真正成为各执法司法机关的共识。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韩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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