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股份回购
英文名:Share Repurchase
类别:公司法
概述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和金融活动。除资本市场中主动实施的股份回购外,股份回购还可因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启动。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主要内容
依据公司法第142条,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回购的股份应依法处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允许股份回购的法定事由
允许股份回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回购程序及回购后的股份处分
公司在上述第1、2种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上述第3、5、6种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在上述第3、5、6种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回购股份后,在上述第1种情形下,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第2、4种情形下,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在第3、5、6种情形下,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此外,公司在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无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二、特殊的股份回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变化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通过时有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少数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机制,对股东而言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机制。其目的不在于使多数股东承担责任,而在于使少数股东以公平的价值退出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均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法定事由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二)异议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异议方式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形,不包括投弃权票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没有明确规定异议方式,在立法解释上应该适用第74条的规定。在公司实务中,“反对票”应当采取书面记载的形式。
(三)回购协议
异议股东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公司如无异议,双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协议的核心条款就是股权收购价格。公司法第 74条原则规定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但具体的价格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此外,收购协议还包括回购时间、回购方式、股价支付等条款。
(四)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既可能是双方不能就收购协议的内容尤其是股价协商一致,也可能是公司不愿与异议股东协商。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只要收购协议在法定期间内未能达成,异议股东都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在此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强制缔约的法定义务。
(五)回购股权的处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长期持有自己的股权,在立法解释上,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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