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科普博览 » 农业科普 » 正文

【学党史】“农业六十条”

发布日期:2023-03-16  来源:崇文书局  浏览次数:379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核心提示:“农业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是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经济制度、组织、规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文件。1961年3月,中共中央为系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生产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生产队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两个平均主义问题,在广州召开了工作会议。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农业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是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经济制度、组织、规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文件。

1961年3月,中共中央为系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生产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生产队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两个平均主义问题,在广州召开了工作会议。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共10章60条。

草案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以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公社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草案还对人民公社内部的组织结构、党政关系、经济关系、生产组织和管理、分配都进行了规定。

同年5月,中共中央又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取消供给制,是否办食堂由社员决定。1962年,中央再次发出指示信,确定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决定变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农业六十条”结束了使命。

“农业六十条”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关系的重要举措,对纠正公社化以来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调动农民积极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来源:《马克思主义大辞典》

责任编辑:谷士欣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最新资讯
友情链接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