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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代理权 Agent Right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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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代理权英文名:Agent Right类别:民法概述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一、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

中文名:代理权

英文名:Agent Right

类别:民法

概述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该授权行为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可向代理人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为之,也可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为之;该行为可以采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默示的方式。

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授权委托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的各种事项应记载明确,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作出不利于被代理人的解释。

(二)法定代理

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二、代理权的行使要求

(一)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规定的代理事由、代理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第二,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发现代理的事务因客观原因的变化应当加以改变,应当及时与被代理人联系,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第三,代理期限一旦届满,就应当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延长期限,代理人应当停止代理活动。第四,如果授权不明,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被代理人提出,尽快明确授权的范围。

(二)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三)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制度通常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

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依据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据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一)自己代理

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另一种情况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这种行为违反了代理人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禁止。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禁止双方代理,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理由: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而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下,很难认定存在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二,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下,由于交易双方的利益难免冲突,一人操纵包办,难免顾此失彼,名为双方协议,实际上却毫无协商余地,因而很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在委托代理中,依据民法典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在法定代理中,依据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权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1条至第175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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