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激励对象评定、激励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获得感,调动全社会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办法》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及田长制推进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的15个至25个县(市、区)政府,给予每个县(市、区)一次性激励资金600万元至1000万元。获得激励的县(市、区)政府应将不低于80%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
《办法》要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包括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耕地质量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标志更新更换、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奖励等。激励资金向耕地保护成效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乡镇倾斜,不得用于单位日常支出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等用途。
《办法》规定,存在3种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直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一是实有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现状耕地面积均未按规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的;二是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田长制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核总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三是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办法》强调,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依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任编辑: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