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要闻综合 » 正文

促进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 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高文 郭诗瑀  浏览次数:111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核心提示: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七方面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体系,解决部分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突出问题,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将为保证我国‘菜篮子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七方面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体系,解决部分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突出问题,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将为保证我国‘菜篮子’稳定供应大局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总体感觉这次《通知》比较细、比较实,操作性更强。”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一军教授说。

新发展阶段“绿通”政策须有新变化

韩一军表示,我国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鲜活农产品的公路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途中的损耗,更好地解决群众“菜篮子”供应问题。自2005年,《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后,各地开展的“绿色通道”建设在促进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当下建设农业强国大背景下,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是畅通城乡循环和构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不断扩大,品种类别也不断丰富,一些外形相似、名称相近的鲜活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多,客观上增大了“绿色通道”政策执行难度。同时由于农产品名称及俗名存在地域差异,也导致各地对一些特殊品种理解不一致、认定不统一,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深加工”等查验尺度也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和负面舆情。新《通知》的发布,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聚焦当前的突出问题,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重要举措。

完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减少认定争议

韩一军表示,《通知》重点聚焦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问题,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补充完善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一是吸收合并了此前一系列通知对目录的增减调整,具体包括2010年增加的马铃薯、甘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以及2018年将“活的畜禽”涵盖品种调整为仔猪和蜜蜂(转地放蜂)。二是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如樱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苹果蕉)、大蕉、鸽蛋、鸵鸟蛋等。三是对目录原有品种按照学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如将“西红柿”调整为“番茄”,“鲜牛奶”调整为“生鲜乳”,“蘑菇”调整为“双孢蘑菇”等。同时,针对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能覆盖目录内产品别名、商品名的问题,新增了蔬菜、水果产品的别名和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解决了樱桃与车厘子、苹果与蛇果的关系认定依据问题。

细化“鲜活”标准让“绿通”政策应享尽享

“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仔猪、转地放蜂),新鲜的肉、蛋、奶。而对于如何判断‘新鲜’‘鲜活’‘深加工’,各地缺乏统一细化的标准。”韩一军说。

针对此类问题,《通知》中明确对于新鲜蔬菜,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关于“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产品深加工,可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关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去皮、去叶、清洗、分割等粗(初)加工的目录中的鲜活农产品,可以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整车合法装载”维护公路运输秩序

韩一军指出,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时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同时,违法超限超载、混装少部分鲜活农产品假冒绿通车辆,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

对此,《通知》延续并重申了相关文件中关于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的有关规定,同时为了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明确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以司机提供的合法行驶证上登记的信息为准)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对于车辆发生《通知》要求以外其他违法行为(如道路运输证超出有效期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通知》要求通行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统一由出口收费站负责对车货总重进行认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实施计重设备检定,并在收费站公示检定合格结果。同时,考虑车辆称重设备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韩一军指出,关于计量争议和纠纷,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司机对收费站计重检测结果或计重设备提出异议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举报,收费站应认真配合做好纠纷调解和计量仲裁检定工作,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新技术赋能通行效率将进一步提升

韩一军指出,为了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安装数字辐射透视成像检测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建立涵盖货源场地分析、实车状态研判、重要节点抽查、技术手段检测、信用积分激励等全链条全过程的智慧检测机制,实现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精准识别、高效检测和优质服务;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国ETC服务小程序”中的鲜活农产品运输预约通行等;充分利用多种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手段,为尽快提高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效率提供巨大动力。(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高文 见习记者郭诗瑀)

责任编辑:朱蕾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最新资讯
友情链接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