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物权请求权 外文名:Dinglicher Anspruch
类别:民法
概述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指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特点
(一)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民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物权请求权并不以直接支配物为其内容,而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它是独立于物权本身的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来自物权的支配性。只有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才能够行使此项请求权。可见,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和支配力,因此它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具有共同的命运,物权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物权的转移而转移,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亦不复存在,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尽管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且与物权不可分离,但它不同于物权本身。一方面,物权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它和作为绝对权的支配权是有区别的。对于权利人来说,一般只有在其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但物权人行使物权则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因此,它也属于请求权的范畴,不同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一方面,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的支配客体仍然客观存在;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通常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物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因此,物权请求权也是基于对有体物的保护而产生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有体物受到他人侵占、妨害或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针对实物的保护而创设。对于无体财产的妨害或占有,主要采用债的保护方法。
(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是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首先应由权利人就其所享有的合法物权进行举证;如果他无法证明该物的合法权属,尤其是无法证明自己对该物享有的物权,则不能支持其请求。其次,权利人应当证明其合法享有的物权遭受了相对人的妨害或侵夺。反过来,相对人必须证明他对物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有四个方面。第一,占有的移转。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物权人支配的财产从无权占有人手中转移给物权人,进而使物权人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使物权人重新获得对物的支配。第二,返还原物和孳息。一般来说,现时占有人向返还请求权人返还原物时应保持物的原有状态,不得造成物的损害和价值的减少。如果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物的损害和价值的减少,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恶意占有人应承担对财产进行管理、维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第四,赔偿损失。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这是妨害与危险的区别。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第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人行使所有权。妨害主要包括:对物权人的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物权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物权;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妨害必须是持续进行的,而不是短暂即逝的或已经消失的,否则,尽管妨害行为已经作出,物权人也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而只能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第三,妨害是不合法的,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一般来说,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
对于排除妨害的费用的承担,从原则上讲,由于妨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了侵害,因而妨害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但是也应考虑妨害人对妨害形成是否具有过错。总之,关于费用的承担,首先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费用;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应当根据效益原则结合公平原则来确定。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危害。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有一定的共性,都对物权人行使物权构成妨害。但严格来说,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排除妨害中的“妨害”是指已经发生的现实障碍,这种障碍已经对物权的行使构成了客观上的阻碍;而消除危险中的“危险”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于物权行使的障碍。第二,是否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不同。妨害是现实的障碍,它的存在对于物权的行使构成一种实际的阻碍,因此,很可能会引发损害的实际发生。由此,物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消除危险中的危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障碍,损害并未实际发生,因此,没有损害赔偿的问题。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特点主要有四个。第一,恢复原状请求权通常是在权利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造成毁损的情况下被采用的。第二,恢复原状的方式因动产和不动产遭受侵害而有区别。对于造成动产毁损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修理、重作、更换。对于不动产则不宜采取上述方式,因为不动产一般不会发生灭失,而土地又很难通过修理的方式来恢复原状。所以,对不动产应当采取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第三,恢复原状的目的是要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在所有人的物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要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利益要求。如果允许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则受害人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请求赔偿损害与请求恢复原状之间作出选择。第四,恢复原状应当考虑到经济上是否合理。
(五)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给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通常是针对那种对物权的侵害正在进行且持续发生的情形。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害后果发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然而,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人必须要证明某种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正在持续。如果损害发生以后将会立即停止,或者已经停止,也没必要请求停止侵害。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至第237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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