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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抵销 Offset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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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抵销英文名:Offset类别:民法概述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民法典第568条和第569条分别作了规定。一、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

中文名:抵销

英文名:Offset

类别:民法

概述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民法典第568条和第569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

(一)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

双方当事人彼此相互负担对应的合法债务,也相互享有对应债权,此为抵销成立的前提。“当事人互负债务”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双方互相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甲欠乙的债务,乙也欠甲的债务,两项债务相互对立。通常,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只有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抵销。第二,双方的债权必须有效存在,才能够抵销。这就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非法的债权债务不能抵销。但效力不确定之债经补正或可撤销之债因撤销权的消灭,或通过审判、仲裁方式得以合法有效时,也可以作为抵销的标的。依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权,不能抵销,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等。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是指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务标的的种类、品质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债务的标的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履行地点不属于种类和品质的范畴,因此履行地点不同的同种类、同品质的债务,也可以抵销,但主张抵销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抵销而遭受的损失。

3.被抵销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在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主动债权的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经到期,则双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履行期的债权可以被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债务应当具有合法性,应当说能够作为抵销标的的债权是十分广泛的,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债务的性质等不得抵销的以外,原则上一般债权都能够抵销。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以及依据债务的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例如提供劳务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等。

(二)行使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依据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变动。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必须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作出方可发生抵销效力。同时,行使抵销权系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抵销人有处分权。

值得注意的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三)法律效果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相对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全部消灭债务,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使债务部分消灭。应当注意的是,当主张抵销方对对方当事人负有两项或者多项债务,或者主动债权数额不足以抵销全部被动债权数额时,发生抵充的问题,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0条、第561条的履行抵充规则。

2.诉讼时效中断

抵销实为债权的行使,因此,依据民法典第195条,抵销权的行使,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抵销的溯及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仍然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债务人有权事先或者在收到抵销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主张时效抗辩。

(2)抵销通知生效时,利息停止计算。

(3)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抵销通知生效时,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抵销通知生效后的履行才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二、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约定抵销应当优先于法定抵销适用。

(一)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69条的规定,约定抵销具有如下要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

这里的债务当然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与法定抵销中的债务要求相同。

2.当事人具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约定抵销是对债权的处分,这要求当事人应当对所涉债权具有处分权。对于已设立质权的债权、被扣押或者冻结的债权,债权人均丧失处分权,不得约定抵销。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同样丧失主动处分其对相对人的债权的权利,该债权不得用于抵销。不具有处分权的,约定抵销不发生抵销效力。

3.协商一致

在约定抵销中,要求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抵销合意或者抵销合同。约定抵销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抵销权行使条件,待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约定抵销权)。二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债务抵销(协议抵销),在此情况下,抵销合同为独立的合同,并非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抵销合同为当事人以消灭互负的债务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又由于抵销合同是以互相免除对方所负债务为目的而订立的,故抵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及有偿合同;如一方的债务有无效或不成立的原因,则对方所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归无效,抵销合同也随之消灭。对抵销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则。

(二)法律效果

抵销生效之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即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但是应该注意:第一,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要将此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协议解除相区分。第二,抵销合同的效力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发生,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销没有溯及力。第三,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在行使约定抵销权时,则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约定抵销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依然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三、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

(一)抵销的根据不同

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抵销是基于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二)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

(三)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一方享有债权,也即对方的债务已经到期;约定抵销,即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四)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韩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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