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 noise
定义: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可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厂界处可进行测量和控制。
学科:建筑学_建筑防护_防污染
相关名词:选址 排污 排放 污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延伸阅读】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运转以及其他生产活动会产生噪声,其中工厂内部的噪声对厂内工作人员的影响,属于职业性噪声暴露;从工厂传播到厂界外的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属于公众环境噪声暴露。
为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企业规划选址、采取措施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方面的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作出了规定。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控制依据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按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定了5类区域和噪声限值。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50分贝和40分贝。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55分贝和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0分贝和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区,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5分贝和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70分贝和55分贝。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对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延伸阅读作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 魏强)
责任编辑: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