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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 | 强制履行

发布日期:2022-11-16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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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强制履行外文名:Enforced Performance类别:民法概述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依约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

中文名:强制履行

外文名:Enforced Performance

类别:民法

概述

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依约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违约行为

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当然要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先期违约中的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违约看待,还应包括债权人迟延。履行不能场合不适用强制履行责任。

(二)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强制履行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前提,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三)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强制履行的另一个前提是合同能够履行。如合同已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再适用强制履行责任,否则,无异于强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二、强制履行的方法

(一)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指不管债务人意思如何,通过借助国家公权力,直接实现债权内容的强制方法。这种方法就债权的保护而言效果最佳,不过,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债务人人格尊严,协调这二者的方法便是区分债务的类型以决定是否适用直接强制方法。

(二)代替执行

代替执行,是指债务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种方法对于准法律行为也可以适用。

(三)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不同,采取的是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以促使其履行债务的强制方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上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可以起到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间接强制措施不仅仅限于罚款,还包括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制履行的具体形态

(一)继续履行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无论是属于迟延履行、拒绝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在金钱债务场合,可直接强制金钱的给付。在非金钱债务场合,则依据债务的具体特点,决定是直接强制、代替执行还是间接强制。

(二)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完全履行,则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如果是金钱债务的不完全履行,则可通过法院直接强制债务人给付不足部分的金钱,而非“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是非金钱债务的不完全履行,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可纳入强制履行范畴的包括修理、更换和重作。

四、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均可适用强制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民法典第580条,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一)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不能履行与事实上不能履行。无论哪种不能履行,如果强行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实为强人所难,故这种场合只能使债务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而非强制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可以表现为标的物遭受查封或者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事实上不能履行则表现为标的物本身的变化,也可以表现为围绕同一标的物的二重交易,包括二重买卖、二重租赁、二重发包等。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合伙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发生的主给付义务,这类债务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到保护之基本价值显有违背。不过,这类债务虽不宜直接强制履行,但可以适用代替执行或者间接强制方法。当然,采取代替执行的方法应以债务的性质可由他人替代履行为前提。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有时候标的物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考虑到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履行费用过高的也不适于强制履行。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待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主张强制履行,对债务人未免不公,从利益衡量的立场出发,对债权人主张强制履行的权利应作适当限制,以尽早结束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不确定的状态。“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概念,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而属于失权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需要结合这一规则的规范目的,由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有的案件中可能短些,有的案件中则可能长些。换言之,“合理期限”作为不确定概念,应由法官根据合同种类、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判断。“合理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违约时起算。“未要求履行”包括一切主张履行请求权的方式,无论是诉讼上的还是诉讼外的,债权人均未采取——债权人既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另外,此处的要求履行不仅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包括债务人提交履行而要求债权人配合的情形,此时原则上要求债务人已具备现实提交的条件,仅有口头表达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尚未为足。

(四)其他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除以上由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外,我国学说解释上认为,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其一,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其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场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可分为两类,第一效力是增减给付、分期或延期履行、拒绝先为给付等,第二效力是解除合同。其中,除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可能属于强制履行的范畴,其他效力均不成立强制履行。总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往往不成立强制履行。其三,对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替代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反交货义务的情形中,其标的物凡是在市场上易于买到的,均以判决金钱赔偿为宜。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0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韩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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