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编造各种概念和虚假宣传,虚构肥料的功效,甚至把不合格肥料产品说成优质肥料产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鲁某的农资点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标示“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331袋、“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686袋、宣传U盘1个。经查,当事人聘请人员招揽群众并宣讲“所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含有施立松原料,能够化解土壤板结。有愿意合作的用户,签订一份会员证,可享受技术指导跟踪服务”等内容。当事人与群众签订的购肥合同上显示有“凭此证农民可以享受我们公司所提供的农业技术跟踪服务,享受国家相关的惠农政策”等。经核实,这些内容为随意编造。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510袋,赠送“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114袋,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经销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在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的滴灌钾肥和已生产完成的滴灌二铵两种肥料包装袋上均未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了滴灌二铵26吨、滴灌钾肥37袋,共计货值9.98万元,还未进行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岢岚县销售的化肥标识不规范,与执行标准不相符,且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抽取的化肥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求生产单位对购买此品牌化肥的农民进行全额赔付。
涉农资领域违法行为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市场监管部门紧抓案件线索,通过抽检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资,阻止其流入市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中,作案团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掩护进行“特色订制”,产业链条长,涉案人员较多,不合格肥料数量巨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化肥347.99吨,并处罚款147.9万元。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案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加强协作,发挥了协作联动的执法作用。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在一年内被几次检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9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赵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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