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山西省位于黄土高原,湿地资源匮乏,但所处区位极其重要,素有“华北水塔”之称。保护好山西湿地资源,对于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山西以湿地保护为抓手,推动美丽山西建设,批建了63处湿地公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条例》提出,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并明确了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任编辑:宋晰